河南,吴某参加公务员考试第一,却被拒绝录取。原因是经三次体检后,吴某被黄河水利委员会告知被检出“梅毒”。吴某不服,自行查询第二次体检结果,河南省人民医院icon检测显示:梅毒为阴性。于是要求单位复检,被拒绝。
单位负责人称:对吴某进行了三次检测,第一次和第三次为阳性,第二次为阴性,代表其梅毒正在发作阶段,结果没有问题。
如今双方各执一词,孰是孰非。吴某的复检要求是否合理,如何从法律角度看待本案?我们来聊聊本起事件。
根据人社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18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icon、性病性淋巴肉芽肿icon、尖锐湿疣icon、生殖器疱疹icon,艾滋病icon,不合格。所以如果吴某检测出为梅毒,那么属于体检不合格,不能录取。
如果因为体检不合格,而没有被录用。考生有要求复检的权利吗?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如果体检不合格,考生有权申请复检。如果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在本起事件中,吴某第二次体检是合格的,符合标准的。估计是单位要求其进行了第三次体检,第三次体检又显示不合格。吴某有权要求复查吗?对于这种情况,法规没有作出规定,这就造成双方争议的关键。
其实本着人性化的处理,从公平角度出发,无忧认为应当给吴某再次复检的机会。最关键的是,梅毒这个问题,不仅仅是影响公务员招考,更影响的是吴某个人名誉。吴某认为自己洁身自好,不可能得这个病。所以更需要复检,这样的招考结果才更让人信服。
如果确认是乌龙事件,那么不影响录用,考生还可以申请复议,向上一级单位反映,坚持维权到底,毕竟考公不易啊,不要轻言放弃;如果确诊无误的话,那么只能按照体检不合格处理,体检环节被刷,无缘公务员录用。因为《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明确了以下情形是属于体检不合格。
通常,如果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申请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中关于体检复检有如下说明:)
从目前公布的情况上来看,两次体检的结果均为阳性,但是在另一家医院的检测结果确为阴性,这种情况下,不排除存在猫腻的可能性,既然已经上了新闻,考生势必可以坚持到底,如果自己的确被误诊,大可以进行维权或者向上一级部门反映,切莫轻易放弃自己上岸的机会,毕竟已经到了体检这一步。
就梅毒本身来说,从医学的角度上来看,梅毒检测准确性不确定性因素也是存在的,有出现假阳性的可能,抗体如果检测阳性的情况下,可以去专门的传染病医院的感染科查抗体滴度来进一步检查(为了证明自己,这个非常有必要)。虽然梅毒是可以被治愈的,但是抗体阳性会一直存在,所以如果检测为阳性的情况下,有可能曾经感染过梅毒。就针对目前的情况,有专家表示可能处于发作期,其实也不排除这种可能性,所以具体体检结果如何,只能说再等等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