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备考过程中,同学在对法条灵活运用之前,最基础的是先要记忆牢固与辨析准确,比如,居多法条中会出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下简称“国”)与“恐怖活动犯罪”(以下简称“恐”)条件下,需要特殊对待的情况。因此公略教育通过本次小课堂的学习,为大家汇总刑事案件中有关“国恐”犯罪相关法条。
一、内容梳理
(一)法条链接(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主)
第52条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时书面通知看守所。
第53条第2款规定,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还应当查验侦查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
第111条第1款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第127条第1款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知识点解析
1.法条梳理:在我们综合这些法条后不难发现,其实此种特殊情况充分考虑了国家安全及恐怖活动犯罪的特点,首先此类案件往往具有组织化,即参与人员较多,故而我们需要充分考虑办案过程中避免信息泄露;其次是此类案件人员的复杂性,在会见其他人员时往往会产生一定的危险,如伤害他人与自我伤害,不特殊对待会增加办案的难度,所以在对犯罪嫌疑人信息接触方面,为了办案的进程,会有一定的阻断性。
法条第52条在对嫌疑人看押的程序上做好手续审查,特别是书面留痕,故而需要书面通知看守部门;第53、127条在会见通知方面有条件性的暂时信息阻断,特别是辩护律师和家属作为嫌疑人的“救命稻草”,在传递信息方面更加值得注意;第111条在于对人员接触及监督方面严加对待,因此指定居所在保护该嫌疑人不能自伤,证据不能损毁的同时,也起到“放长线钓大鱼”的监督作用。
2.内容总结:“国恐”案件——书面通知看守所,律师会见经许可、监视居住指居所、延后通知其家属。
二、题目巩固
【试题演练】(多选题) 在某市有固定住处的贾某因涉嫌犯罪被该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拟对贾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据此,贾某可能涉嫌的犯罪有( )
A.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B.走私犯罪
C.严重暴力犯罪
D.恐怖活动犯罪
【公略解析】AD。本题考查刑事案件办理执法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1条第1款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根据法条规定,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的犯罪不包括走私和严重暴力犯罪,故而B、C项错误。答案为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