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业单位笔试考查中,公共基础知识仍然是重要考查科目,而法律是其中不容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宪法,其理论性较强,内容较为抽象,复习时难度较大,因而为了能够帮助考生快速获取重要的知识点,掌握高频考点,特对宪法中“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这一部分进行详细讲解。
在开始学习之前,首先要了解一下考查方式。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两种考查方式,一是识记性的考查,选举制度的四大基本原则有哪些,二是理解性的考查,侧重考查选举制度的普遍性原则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以案例题考查为主,考查题型主要是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
一、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是指主体应当具备基本条件。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讲解】综上,普遍性原则要求主体应当具备三个基本条件:18周岁+中国公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注意:1、精神病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经过选举委员会确认之后,不被列入选民名单,即有权利,但不行使;2、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法律明确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注意把握特殊情形。
二、平等性原则
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有的条件外,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讲解】具体的“平等”指的是: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对在选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给予特殊的保护性规定,也是选举权平等性的表现。简单地说就是同票同权。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讲解】由此可见,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则是高频考点,侧重理解性的考查。两种考查方式,一是考查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概念,二是五级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偏向理解性。在选举过程中,我们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适用于县、乡两级单位,采用选民直接选代表的方法。而间接选举适用于全国、省、设区的市一级的单位,采用的是由代表选举代表的方式。在这里我们既需要掌握不同级别行政区划在选举中适用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又要正确掌握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含义。
四、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它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立,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
【讲解】在做题时,如遇到考查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相关内容,注意排除干扰项:公开投票原则或者记名投票原则。
小试牛刀
【例题】
(单选)宪法规定,下列人大代表中,能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是:
A、甲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B、甲市乙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C、丙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答案】B。解析:根据《选举法》第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故本题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