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2日,河南省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两名医生被砍伤。其中,孟医生在正常上班期间突遭患者尹某某毫无征兆地持刀攻击,造成面部、颈部以及双上肢等多个部位受伤;前去救助的实习医师在阻止行凶的过程中,右手小指也被割伤,经医院全力抢救,生命体征已平稳。在这个案例中,尹某某的行为涉及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立案侦查,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这个事件的关键点就在于如何判断构成故意杀人罪,在事业单位考试中,通常以案例的形式进行考查。因此要重点掌握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区别于其他罪名。
一、概念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具体规定在《刑法》第232条中。
二、构成条件
(一)主体条件: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主体。
注意:根据《刑法》第17条款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种情况,分别是无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其中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中,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已满十二周岁即可满足故意杀人罪的主体年龄条件。其次,还应当注意的是,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主观条件: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其中,直接故意是行为人希望受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其死亡结果是行为人积极追求的,也是其犯罪活动所要达到的目的;间接故意是行为人放任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即听之任之,不积极追求,也不加以防止。(常见的故意杀人动机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等)
(三)客体条件:侵犯他人的生命权。
注意: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因此,胎儿与尸体都不能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客体。
(四)客观条件:
1.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其中,作为是指以积极的行为构成杀人罪,如用匕首杀人;而不作为是指以消极的不作为构成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如母亲不给婴儿喂奶导致其饿死。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作为犯罪,其特定义务的来源如下: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2.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违法的。相反,有合法依据的行为则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如对死刑犯执行死刑、在特殊的正当防卫过程中致人死亡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注意:生命不可以承诺放弃,即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如甲承诺让乙杀了自己,乙便杀了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
3.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且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备因果关系。
三、案件分析
那么尹某某的行为如何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要分析如下:
首先,在主体条件上,尹某某满足一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具备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其次,孟医生大约12处部位严重受伤,颈部右侧约8cm皮肤伤口,深至肌层,左前臂中段可见掌侧至尺骨的贯通伤口,其中掌侧伤口长约10cm,尺骨背侧伤口约8cm等多处部位受伤,可见,在主观方面上,尹某某有非法剥夺其医生生命的故意。再次在客体条件上,尹某某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及到孟医生和实习医师的生命健康,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最后在客观方面上,尹某某已经做出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借助危险的凶器,造成被害人严重受伤。故尹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例题】下列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是?
A.甲将患病的女儿丢弃在山上,致使女儿死亡
B.乙和丙是情侣关系,由于家里反对其恋爱关系,两人相约自杀,但乙在欺骗丙先自杀后逃走
C.丁将某女强奸,某女受不了打击选择了自杀
D.戊发现自己饲养的宠物撕咬邻居小孩故意不制止,导致邻居小孩被咬死
【答案】ABD。
【解析】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A选项中,甲将自己患病的女儿丢弃在山上,表面上构成了遗弃罪,但本质上犯了故意杀人罪。因甲对女儿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而不履行,导致其死亡,属于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和遗弃罪的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女儿的死亡属于甲预料之中,A当选。B选项中,乙和丙相约自杀,乙欺骗丙先自杀,而自己逃走,属于一种致他人死亡的手段,构成故意杀人罪,B当选。C选项中,某女的自杀与丁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丁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不是故意杀人罪。D选项中,戊负有特定义务,其不作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D当选。故本题答案为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