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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
2020-07-16 09:09:21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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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民代表大会
   (一)权力机关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2018年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号,第一章第二条]。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因此,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利机关。
   (二)全国人大及各地方人大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受它监督,对它负责。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的部分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各地方组成的权力机关,通过逐级选举与全国人大构成完整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1.立法权:修改宪法,设立或修改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
   2.决定权:决定国家重大问题,自治区、特别行政区设置,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决定国家主席人选等。
   3.任免权: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组成人员进行选举、任命、罢免、免职、撤职等诸种权力。
   4.监督权:监督下级人大代表大会,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四)人民代表:人民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代表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参加形势国家权力,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五)人民代表的职权
   1.审议权:审议其他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提案、议案。
   2.表决权:对人大决定进行表决。
   3.提案权:向人大提出议案。
   4.质询权:向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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