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推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第二批听证员。现将选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选聘名额
本次拟公开选聘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50名。
二、 任职期限
听证员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连续担任听证员不超过两届。如遇特殊情况导致换届延期,则任期自动延续。
三、选聘条件
(一)听证员任职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能力,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5.自愿担任听证员,服从本院听证工作安排并经考察合格。
(二)具备以下专业背景条件之一的,优先选聘
1.从事法学、医学、理学、工学、经济学等教学和研究工作,具有一定专业经验;
2.从事司法鉴定、知识产权、网络信息、心理咨询和治疗、青少年帮扶和教育、财税以及金融等相关领域的实务工作,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所在领域的行业规范和专业知识,并持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或具备相关资质;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其他具有社会公信力的组织和机构中的代表或组成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职工作人员;
2.人民陪审员;
3.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合参加听证员选聘的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或开除留用的;
4.被吊销相关执业资格证书的;
5.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或不当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四、听证员职责
听证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和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听证工作的相关规定,在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案件过程中参与听证活动,并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独立发表意见。经批准,也可以参加大连市辖区范围内两级检察机关的其他听证活动。
五、选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
本次报名开始时间为本公告公布之日起,截至2024年2月20日,逾期报名不予受理。
2.报名方式和步骤
报名人员需认真阅读本公告,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选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责任。报名咨询电话:0411-83889805。
报名人须同时完成线上和线下两种报名方式。
(1)线上报名。填写《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申请表》电子版(见文末附件)后,发送至dljcytzy@163.com网络邮箱(“大连检察院听证员”首写字母),即完成线上报名。也可关注微信公众号“大连检察”,搜索“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选聘听证员的公告”查看相关内容。
(2)线下报名。书面填写或打印《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申请表》,连同身份证明、学历及学位证书、从业或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于报名时间截止前,通过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等形式邮寄至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信封上请注明“听证员报名材料”)。
单位推荐的,需写明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
邮寄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胜利路219号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收,电话0411-83889326或83889306,邮编:116012
(3)线下报名材料清单。《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申请表》一式两份,上附一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建议双面打印);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一份(正反两面);学历及学位证书复印件一份;相关从业或资质证明等履历材料复印件一份,以及其他可以有效证明本人符合听证员选聘条件的相关材料。(建议注明“仅限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选聘使用”)
(二)资格审查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听证员选聘条件,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审查。
(三)考察确定拟任人选
根据相关规定,对经审查后符合选聘资格的报名人员进行考察,并综合考虑年龄、学历、专业资质、工作单位和岗位、社会活动情况以及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拟任人选。
(四)公示
通过大连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大连检察”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将听证员拟选聘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聘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五)公布
拟任人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听证员选聘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六、注意事项
1、一经报名参加听证员选聘,即视为授权检察机关对报名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和社会调查;
2、报名人员如未被选聘为听证员,报名材料不予退还;
3、担任听证员没有薪酬,可视相关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4、本次报名和选聘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5、本公告由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