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人社发【2021】7号、鞍人社【20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用人单位岗位开发情况,经海城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海城市司法局等4家用人单位拟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13人,具体事宜如下:
一、招聘计划
二、招聘条件
具有海城市户籍并符合鞍人社发[2022]7号文件中《鞍山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有关援助和帮扶政策人员。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3.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4.残疾人;5.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6.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7.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8.烈属;9.脱贫劳动力;10.农村低收入劳动力;11.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12.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民;3.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脱贫劳动力;14.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农村低收入劳动力;15.符合条件的孤儿。
三、报名方式
(一)时间:2023年7月17日-2023年7月20日(8:30 –16:30,双休日、节假日除外)。
(二)地点: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站前街2号523室)
(三)报名材料:近期免冠照片一张,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
四、岗位待遇
1.基本工资不低于海城市最低工资标准;
2.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按规定缴纳。
3.实行全日制工作制,法定假日、请假制度等参照用人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4.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规定: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前一个月外, 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6个月(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不能再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五、聘用办法
报名者经户籍所在地社区(村)、街道(镇)认定后报人社局复核,符合条件者经考核合格后由用人单位聘用,人社局负责信息发布、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劳务协议书》。
咨询电话:0412-3308578
监督电话:0412-3303278
海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