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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政府机关公务员和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权限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报考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及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面貌须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政治坚定、对党忠诚,遵纪守法、德才兼备,敬业尽责,乐于奉献。
(二)热爱公安教育事业,身心健康,具备履行职位职责所需的专业和技能条件,符合招聘岗位要求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
(三)应聘人员年龄不超过30周岁(1992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四)应聘人员的其他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日期为报名起始之日。海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应获得国家教育部认证。2022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先行报名及考核,经考核、体检、考察、公示,应聘人员于2022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可按规定聘用,否则不予聘用。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
1.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社团人员被开除、辞退或限期调离的;
3.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邪教、有害气功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相关活动的;
4.曾受过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
5.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6.曾受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者受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7. 本人、父母、配偶或子女具有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
8.本人有6个月以上非公派海外留学经历无法进行有效考察的;
9.个人档案“三龄二历一身份”信息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无法有效进行考察的;
10.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
三、招聘方式
招聘采取考试考核方式。
四、招聘工作步骤
(一)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人员岗位信息在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和我单位官方网站(www.lnpc.cn)上统一发布。
(二)报名
报名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至2022年2月15日止。
报名方式:网上报名。符合我单位招聘条件的应聘者须下载填写《辽宁警察学院应聘人员登记表》(附件2)和汇总表(附件3),并附证明材料发送至邮箱lnpcsszp@vip.163.com,证明材料按照要求顺序,扫描成一个PDF文件(文件大小不超过2M),文件名和邮件主题格式均为:应聘岗位名称+姓名+专业+身份证号,例如“侦查系专任教师+张三+侦查学+身份证号”,不按规定发送或提供材料不全者将不予受理。
证明材料包括:1.二代居民身份证正反面;2.全学程的毕业证、学位证及学信网查询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符合条件的海外院校毕业生须提供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书和成绩单;3.应届毕业生,须提交加盖公章、注明毕业时间的在校生证明和成绩单证明;4.岗位要求是党员的需提供加盖党总支印章的证明;5.有工作经历者,须提交合同和社保缴费证明等;6.其他要求的证明材料。
每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报名者填报的信息须真实有效,如发现材料虚假者随时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当有效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不足2:1时,将取消或削减该岗位招聘计划。报考已取消岗位的考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报考其他符合招聘条件未被取消的岗位。未按规定时间报名的,视为放弃考试。
报名结束后我单位会在官方网站(www.lnpc.cn)发布报名资格初审通过人员名单。初审通过的考生根据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现场资格审查,未参加现场资格审查的考生不允许参加考试。现场资格审查及笔试公告将在学校网站公布,请考生及时关注。
(三)资格审查
我单位将严格按照公告及岗位资格条件,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审查确认。主要审查报名者提供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以及招聘信息中所涉及的资历和其他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考生考试和应聘资格。笔试成绩公布后,将对进入面试范围人员进行资格复查。资格审查时间及相关事宜将在我单位网站公布。未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审查者,视为自动放弃。
(四)考试考核
考试考核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
1.笔试
笔试内容职业(岗位)能力测试,笔试科目为一科。主要测试应聘者的行政能力、分析能力、综合素质等。笔试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满分100分。笔试的要求、时间、地点和笔试成绩将通过我单位官方网站(www.lnpc.cn)公布。笔试结束后,我单位对成绩进行汇总分析,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
2.面试
按照招聘计划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未达到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能参加面试;最后一名面试人员的笔试成绩并列者,同时参加面试。面试前,学校进行应聘资格复查。因应聘者自愿放弃、资格审查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被取消面试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将进行递补。递补工作原则上在资格审查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若面试人员已公布,递补面试人员来不及公布的,可不再公布,由我单位向其他进入本岗位面试的应聘者说明情况。递补后未达到规定的面试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注重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岗位职责特点,体现对选聘人员任职条件的要求。面试相关事宜和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将在单位网站公布。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聘用。
笔试、面试成绩按4:6权重比例并保留两位小数计算应聘人员的总成绩,总成绩完全相同者以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名次,如果笔试、面试成绩完全相同者则增加一轮面试加试环节,总成绩在我单位官方网站(www.lnpc.cn)公布。面试时间以学校网站公布时间为准。
(五)体检
根据应聘人员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人员名单在我单位网站公布。
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体检由我单位统一组织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甲等医院或市级体检中心进行。
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单位提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检将在应聘者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
(六)考察
由主管部门会同我单位对拟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对被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被考察人员人事档案须履历清楚、材料齐备,“三龄二历一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和身份性质)准确清晰,确保能够开展有效考察。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七)公示与聘用
拟聘人员信息统一在辽宁人事考试网和我单位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学校对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对于公示有疑义的人员学校将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报考者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应聘人员须知
1.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2.考生在报名到拟聘人员公示(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期间,须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我单位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3.在招聘期间,应聘者如不按规定参加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办理有关手续等,视为自动弃权。
4.在体检和考察环节,因体检不合格、考察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列顺序等额递补,递补仅一次。
5.应聘者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以及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一经发现,取消应聘资格,如果已经聘用的,解除聘用关系。
6.本次公开招聘人员计划信息表中所列专业名称参照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辽宁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专业(学科)指导目录》。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执行。
报名咨询电话: 0411-86729900
纪律监督电话: 0411-86729698
附件:
辽宁警察学院
2022年1月10日
原标题:辽宁警察学院2022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原链接:http://www.lnrsks.com/html/kaoshidongtai/sydw_zhaopingonggao/3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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