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太平湾合作创新区是由辽宁省、大连市与招商局集团合作开发建设的辽宁沿海经济带重点发展区域,也是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采取“政企合作”开发建设和运营模式,打造东北亚“新蛇口”。管委会推行法定机构改革,实行企业化管理,依照法定授权履行行政管理与服务职责。为进一步扩大选人用人视野,吸引合作创新区建设发展所需的高层次人才,有效激发合作创新区发展活力,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决定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管委会中层及以下岗位人员。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本次计划公开招聘大连太平湾合作创新区管委会内设机构负责人(主任、局长)4名和工作人员34名。具体岗位与人数见《大连太平湾合作创新区管委会中层及以下岗位公开招聘岗位计划表》(附件1)。
二、招聘人员范围
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
三、招聘人员要求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
2.具备与岗位相匹配的任职经历和专业素养。
3.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4.具备公开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有其他不适宜聘任情形的。
(三)岗位任职条件:
各岗位具体任职条件见《大连太平湾合作创新区管委会中层及以下岗位公开招聘岗位计划表》(附件1)。
四、招聘程序
(一)内设机构负责人岗位招聘程序
网上报名-开展资格审查-面试-人才测评-考察人选推荐-考察与体检-拟聘人选确定-公示-聘任。
(二)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岗位招聘程序
网上报名-开展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人选推荐-考察与体检-拟聘人选确定-公示-聘任。
五、报名程序及相关说明
(一)报名程序
1.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为2021年2月5日9:00-2月26日17:00(北京时间),以报名邮件发出时间为准。
2.报名方式。有意向参加公开招聘的人员进行网上报名,需填写《大连太平湾合作创新区管委会中层及以下岗位公开招聘报名表》(附件2)和《大连太平湾合作创新区管委会中层及以下岗位公开招聘报名汇总表》(附件3),插入近期彩色证件照,并提供报名所需的各类证书、材料的扫描件(原件在面试确认时提交审核),包括但不限于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和学位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有任职要求的)、党组织关系证明(有任职要求的)、业绩和履历证明以及由现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等。其中,学历文件除学历证书外还须一并提供学信网学历认证报告;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以上资料须整理为压缩文件(邮件主题及文件命名为:所申报的部门名称-所申报的岗位名称-姓名-身份证号码,大小在50MB以内),发送至报名邮箱:dltpwzp@163.com。
报名咨询电话:18502838721(工作日时间:9:00-17:30),联系人:毕怒涛。
(二)相关说明
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一人多次发送报名邮件的,以最后一次发送的报名邮件为准。一个岗位报名人数不足1:2比例的,则该岗位招聘取消,同时接受取消岗位报名人员的调剂;一个岗位报名人数超过1:6比例的,原则上按照1:6的比例提出拟进入综合考核评价人选建议名单。
六、其他事项
(一)大连太平湾合作创新区管委会机构性质为法定机构,管委会工作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
(二)聘用人员均为大连太平湾合作创新区管委会法定机构工作人员,不再保留原身份,不对应行政级别,一律与大连太平湾合作创新区管委会签订劳动合同等相关协议。签订合同前,聘用人员需终止原人事关系,并处理完毕相关问题。聘用人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为3年,聘任期满考核合格可以续聘。所有聘任人员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下发聘书。大连太平湾合作创新区授薪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开放先导区行政、事业编制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大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倍。
(三)报名人员应确保报名登记表填报的手机通畅,因所填报的通讯方式不正确或不畅通所致后果由报名人员自负。通过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等各个环节的,将通过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告知本人,未通过人员恕不通知,敬请谅解。
(四)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报名材料将作为资格审查的主要依据,须详细、如实提供。任何时候若发现提供虚假信息及材料,立即取消应聘资格。如已聘用后发现提供了虚假信息和材料,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索已发工资、奖金等。
(五)本公告由大连太平湾合作创新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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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太平湾合作创新区管委会中层及以下岗位公开招聘岗位计划表
3、大连太平湾合作创新区管委会中层及以下岗位公开招聘报名汇总表
大连太平湾合作创新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2月5日
原标题:大连太平湾合作创新区中层及以下岗位公开招聘公告
文章来源:https://www.dl.gov.cn/art/2021/2/5/art_966_5209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