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1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笔试工作已于2021年2月4日结束。现将笔试考试成绩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2021年2月5日至2021年2月7日。公示期结束后进行面试,面试考试的具体安排和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面试考试时间
2021年2月8日(星期一),上午9:00开始(8:20考生安检入场)。
二、面试考试地点
1.考试地点:盘锦市高级技工学校教学楼三楼(原盘锦市石油化工技工学校)。
2.学校地址及乘车路线: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三厂),兴隆台区乘5路,双台子区乘2路公交车,“高级技工学校”站下车,往西走100米,路北即是。
三、面试人员确定
根据《盘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1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要求,按照计划招聘人数与笔试合格人员1:1.5的比例,依照笔试成绩与加分项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岗位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各岗位面试人员名单详见附件。
四、考生须知
1.面试人员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面试。
2.面试前,因应聘者自愿放弃、资格审查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被取消面试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将从笔试成绩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3.面试人员要遵守纪律,按面试程序和要求参加面试,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影响面试。
4.面试人员在开考前30分钟进入候考室抽签,按抽签顺序参加面试,抽签开始时仍未到达候考室的,剩余签号作为其面试顺序号(抽签确定),面试开始后仍未到达候考室的视为自动弃权。面试人员在候考过程中不得随意出入候考室,携带的通讯工具要关闭后放在指定地点,交由工作人员保管。
5.面试人员在面试时不得携带任何物品和资料进入面试考场。每个面试人员面试时间不超过10分钟。
6.面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考官或工作人员(候考室工作人员除外)透露本人的姓名、考号、工作单位等信息,不得穿戴有职业特征或明显标志的服装、饰品,违者面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7.每名面试人员面试结束后,现场听分,签字确认后由工作人员引领离开考场。
8.因考生抽签决定面试顺序,部分考生面试时间比较靠后,考生可自带少量的面包和水等食品和饮品。
五、防疫要求
1.请各考生密切关注盘锦市对域外入盘人员管理政策,严格遵照盘锦市对域外入盘人员相关防控管理规定执行,以落实疫情防控需求。
2.考生应提前到达考场进行入场验证。应科学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听从考务人员安排,考生应保持1米以上距离依次接受体温检测和身份验证,所有考生体温低于 37.3℃ ,并向查验人员出示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防疫健康信息码三项材料齐全方可进入报名现场及考场。考生参加考试日前14天,不得赴境外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如本人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参加后续环节的,后果自负。
3.曾出现疑似症状经诊断排除新冠肺炎的,应提供考试日前3天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以及诊断证明。从境外和国内疫情重点地区来盘锦参加面试的考生要提前做好14天隔离及核酸检测,进入考场时需提供近3天内本人核酸阴性检测报告。
4若考生考试当天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者,应主动报告,积极配合,服从现场考务人员安排进行相关处置。经现场医务人员排查后确定无需进一步排查的,转移到备用考室考试,考生从普通考室转移至备用隔离考室(未出考场)所耽误的时间予以补齐。如需进一步排查的,转移到定点机构排查诊治。
5.第一次测量体温不合格的,可适当休息后使用其他设备或其他方式再次测量。仍不合格的,须经市卫生健康委、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等进行专业评估,在保障广大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前提下,综合研判评估是否具备参加考试的条件,符合条件的考生,进入备用考室考试。凡不具备相关条件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6.考生独立应考,除考生本人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生在参考和往返考点途中,请戴好口罩,做好个人防护,赴考场出行时提前准备好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手套、纸巾、速干手消毒剂等防护物资。如考生乘坐私家车、步行、骑自行车赴考场途中,可不必佩戴口罩。如考生乘坐出租车或网约车赴考场提前预约车辆,乘坐时在后排落座并全程佩戴口罩,下车后应及时做好手卫生。如考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赴考场,全程佩戴口罩,可佩戴一次性手套,并做好手卫生。途中尽量避免用手接触其他物品,与周围乘客尽可能保持安全距离。如考生乘坐班车赴考场,宜全程佩戴口罩,保持开窗通风、分散就座,途中避免在车上饮食和用手接触其他物品,下车后做好手卫生。
7.考生参加面试的当天如国家、省、市发布最新的疫情防控标准和要求,按照新标准和要求执行。
咨询电话:0427-2939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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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1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成绩及面试入围人员公示
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盘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1年2月5日
原标题:盘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1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考试成绩公示和面试公告
文章来源:http://rsj.panjin.gov.cn/2021_02/05_11/content-3084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