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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略教育每日分享(10.27)
2020-10-27 09:10:15 来源: 浏览:
【导读】国家公务员考试、辽宁省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招录考试、社区工作者招录考试、基层工作者招录考试、政府雇员考试、银行招录考试、招警、招教、选调生、公选、遴选等最新招聘信息、备考资料,请查看公略教育官网http://www.gongluejiaoyu.com/或关注辽宁人事考试信息网公众号。
1、下列选项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是:
A.甲因超载运输被交管部门罚款200元后,又被查出其运输的物品属国家一级文物,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B.联合执法检查中,工商局以无照经营为由对乙企业罚款500元,卫生局以卫生不合格为由对乙企业罚款300元
C.丙醉酒驾车,致一人死亡,交警大队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后公安机关以丙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请检察院批捕
D.工商局以无照经营为由对丁企业罚款500元,一周后,工商局以处罚过轻为由要求丁企业再缴纳罚款300元
2、甲村公民张某欲将户口从甲村迁到乙村,在其将户口从甲村迁出之后,在乙村正式落户之前,与同乡一起到天津打工,在天津打工10个月后,又因患病前往北京住院治疗长达1年零2个月。依法律规定张某的住所地应为:
A.甲村 B.乙村 C.天津 D.北京
3、小林在满16岁生日前一天将同班同学打成重伤,法庭应采取的方式是:
A.应当公开审理 B.应当不公开审理
C.可以不公开审理 D.可以公开审理
【参考答案与解析】
1、【答案】D。公略解析:“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的适用的原则,是指对相对人的同一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不得以同一理由和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者数个行政主体不能根据同一法律规范再次作出处罚;但如果依法应当对同一违法行为并处数种处罚的,依法在给予其中一种处罚后,再给予其他应并处的行政处罚,是允许的;(2)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或者数个行政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同一种类处罚。选项A中法院并不属于行政机关,法院的处罚属于刑事处罚而不是行政处罚,交管部门和法院根据不同的事由对甲某进行了两次处罚,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选项A不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选项B中,工商局和卫生局是分别根据不同的违法事由对乙企业进行了两次罚款,因此选项B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不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选项C中,交通部门对丙某采取的是行政拘留,公安机关是依据刑法的规定,提请逮捕,因此并不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不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选项D明显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故本题答案选D。
2、【答案】A。公略解析:根据《民法总则》第25条的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定居地之前,如无经常居住地,仍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张某从甲村迁出落入乙村之前在天津打工10个月未超过1年,因此天津不能算作张某的住所地,而在北京住院治疗长达1年零两个月,根据法律规定也不能算作张某的住所地。故本题答案为A。
3、【答案】B。公略解析:《刑事诉讼法》274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故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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